
工作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教计[2006]65号
各区县教委、各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市教委决定,在全市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从2006年起,各民办学校每年应将办学情况向主管教育部门进行报告。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意义
在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民办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总体发展情况,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政策和规范管理措施,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范围
凡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均列为参加办学情况年度报告的范围。
三、年报时间及程序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市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于每年2月20日前, 将审计报告、市管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市教委。
四、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年度办学基本情况统计等材料。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汇总数据,提出意见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有关情况。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
(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和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向法人登记部门提出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并将民办学校参加年度报告的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向民办学校深入宣传开展年度办学情况报告的重要意义;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好年度报告工作,使之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