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关于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教财[2006]26号
各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京发改[2006]1426号)审定,现将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完成成本审核工作并制定政府指导价前,2006年新办及新增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暂按不高于2006年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应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本文自发下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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