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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08]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来京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方针和政策,按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公办为主、积极引导;完善管理、强化服务;加强宣传、优化环境的思路,在认真研究和分析现状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解决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

二、基本原则

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享有与首都儿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

将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人口规模调控的宏观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中统筹考虑。各区县政府要把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规划、公安、财政、建委、流管办、城管、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理顺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落实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区县政府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要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适当委托民办学校,逐步规范自办学校管理,逐步引导学生到公办学校和经过审批的自办学校就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制定严密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并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1.将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登记和管理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范畴,为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

2.加强对现有未经批准自办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内用于办学的出租房屋管理力度,确保房屋安全。加强对自办学校建筑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3.加强对自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建立自办学校教育视导员工作制度。加强对自办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平。

4.通过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将富余且安全的公办学校校舍,优先用于接收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加大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1.区县政府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投入负主要责任,切实保障按公办学校实际在校人数核拨公用经费和核定教师编制。市级财政发挥统筹和引导作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接收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比较集中的区县给予重点倾斜,调动公办学校接收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积极性。

2.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流动人口聚集特点和公办学校现有校舍和场地情况,在保障校舍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公办学校增建一批活动房屋,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的收生能力。

(四)逐步规范自办学校。

1.在以公办学校安排为主的前提下,对具备一定办学规模、无安全隐患、办学思想端正的自办学校,促其尽快达到办学标准,并纳入民办学校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公办学校与自办学校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公办学校给予自办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辅导和示范。

2.现有自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制定学校章程,确定学校名称,缴纳注册资金,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3.校舍要具备基本教育教学条件,能长期使用,有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等符合相关规定。教室保证适当光照度,冬季有安全取暖设施,通风良好。学校设施设备能满足基本教育教学要求。

4.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并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热爱教育事业,道德高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区县应对已审批合格的自办学校的校长、教师开展免费培训,组织他们参加区县组织的教研活动,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

5.自办学校应依法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学目标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努力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政府的规章、政策,服从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财务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财务人员有会计资格证书。

6.自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于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沟通,为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维护外来人口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争取来京务工人员、自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对政府工作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就近入学。

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使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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