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教基[2008]32号
各区县教委:
为确保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26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各区县要按照《意见》精神,建立由区县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辖区内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以区县教委牵头,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规划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协调,周密安排
各区县和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区域教育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状况,结合当地中小学发展趋势和布局,研究制定本区县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明确部门分工及责任;制定规划及工作推进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强化管理和服务;协调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在随迁子女登记入学、减免借读费、经费拨付、办学条件改善以及教师培训等方面,细致筹划,作好预算,严格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得到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工作时限及目标:落实《意见》精神,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有序、规范的良好局面。即:以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体,部分民办学校接收为辅;理顺已经审批自办学校管理方式,提高办学水平;对未经批准的自办学校,按照《意见》精神进行规范,逐步纳入正规管理渠道。
(二)工作原则: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在现有自办学校数量基础上,加大管控力度。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基本审批标准的抓紧履行审批手续;对办学条件较差,完全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要制定稳妥、合理的学生分流方案,依法尽快予以规范;对介于二者之间的,要制定规划,逐步进行规范,不再出现新增未经审批的自办学校。
(三)有关补助政策: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规范整治进度情况,分项给予经费补助。
1.对此次分流进入公办学校或已经审批的自办学校的学生,将按相关政策给予免除借读费或杂费补助。
2.对审批合格、办有特色的自办学校,将给予专项补助,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
1.区县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2.区县教委主管领导、社管办负责同志名单及具体工作职能;
3.本区县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规划;
4.区县落实《意见》的具体方案(包括:对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鼓励政策和推进措施;对已经审批的自办学校加强管理和给予扶持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未经批准的自办学校依法审核、规范的分年度计划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各区县教委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研究、部署,并按计划组织落实。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