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关于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教基[2008]31号
各区县教委: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能否切实落实到位。各区县要按照《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相应配套资金,保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到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机会。
二、统筹协调、周密部署
各区县和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状况,研究制定本区县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部门分工及责任;制定具体规划及工作方案,在减免杂费、经费拨付、加强财务监管等方面,细致筹划,严格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得到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工作原则
按照《意见》精神,此项工作由区县政府统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切实把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经费补助
1.此项经费补助按照本市目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免除,免除后民办学校和经审批合格的自办学校在应收学费中等额予以核减。
2.被补助学校按照经区县教委核准后的本校实际在校生数上报所需经费补助金额。
3.经费补助以学期为单位发放到学校。
4.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拨付到学校的资金帐户,以学校开具的合规收据或银行进帐单底联及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签字的收据作为区县教委支付凭证。
5.区县教委应留存民办学校加盖学校公章的银行帐户信息备查。
(三)具体要求
1.做好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和自办学校校数和学生数统计工作。
(1)民办学校校数及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
(2)已经审批的自办学校校数及在校学生数;
(3)未经审批的自办学校校数及在校学生数。对未经批准自办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即条件较好、基本具备审批条件的;条件一般,可暂时保留的;条件较差、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分别上报。
对于未经批准自办学校学生经费补助工作,遵循先规范、后发放原则,逐步引导学生到公办学校和经审批合格的自办学校就读。
以上各项数据请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2.建立数据库和定期上报制度。
各区县根据统计数据,建立详实的数据库。由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动性较大,数量增减变化情况较快,各区县数据库应及时更新,并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2周内上报市教委。
3.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各区县要及时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制定学校视导员工作职责,掌握区域内学校基本情况,对学校各项安全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依法监督学校按照国家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校经费补助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经费补、助各项工作,及时向区县有关部门上报学校经费补助和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4.加强区县教委对自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对学校班额、学校收费标准、杂费减免执行情况的监管。各自办学校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时报区县教委备案。自办学校现有班额不能继续扩大,区县教委应制定工作措施,使现有自办学校班额在l—2年内逐步过渡到每班45人的适宜规模。
各区县教委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研究、部署,并按计划组织落实。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