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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区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区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发改[2008]278

 

辖区内各民办中小学含中专、职高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益和审批效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报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74要求,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含中专、职高申请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报区教委审核,区教委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朝阳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实施细则》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朝阳区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实施细则

 

一、审批范围及内容

1、辖区内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含中专、职高

2、审批内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属于审批范围。

二、审批原则

1、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

2、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3、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考虑投资回报。

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审批程序

学校申请

民办学校拟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向注册所在地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1、申请报告

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

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标准、调整幅度;

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新建学校提交教育成本的测算、办学规模及前期投入情况说明。调整标准的学校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财务报表,说明调整变动的原因;

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2、如租赁房屋办学,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3、有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生简章。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上交一式二份,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

教委审核

1、材料审核:对学校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待合格时予以受理。

2、标准审核: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的规定进行审核。需注意以下内容:

A.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B.对房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生活设备及设施按其使用年限分期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C.当年发生的大额修缮费用,纳入房屋及建筑设施的使用年,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逐年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D.教育成本不包括罚没、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及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E.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校服、书本费、伙食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能纳入教育成本。

F.合理回报应掌握适度比例,最高不超过5%。

住宿费收费标准依其实际住宿条件,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审核。

聘请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审并出具的成本评审报告。

3、审核期限:受理合格材料起25个工作日。

发改委审批

1、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文件报区发改委审批。

2、审批期限:45个工作日。

批复学校

区发改委批复后,区教委将批复文件转批相关民办学校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予以公示。

四、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区发改委和区教委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本规定实行收费报批、备案、公示,以及不按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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