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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7]974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市政府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和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区、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含中专、职高,下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二、民办中小学申请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教委审核,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区县发展改革委批准。

三、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的

管理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执行。京发改[2005]1127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六、请各区县再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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