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及培训学校附设学前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及培训学校附设学前班管理的通知
朝教学前[2005]10号
各学区、乡教委办,各小学,各培训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北京市学前班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学及培训学校附设学前班的管理,规范学前班的各项工作,提高学前班保育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学前班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我区城市小学、培训学校不得举办学前班。农村小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前提下举办学前班。
二、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落实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北京市学前班管理办法》以及1995年6月区教育局下发的《朝阳区小学附设学前班管理办法》精神,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
三、各学校不得以未入本校学前班为由,拒绝接收规定服务地区内学龄儿童入学。学前班学制可分为一年制、半年制或三个月制,可以是全日,也可以是半日。
四、教委小教科负责学前班的行政管理、审批、登记注册工作。学前办负责业务指导和对学前班教师的任职资格审定工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