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朝教党发[2009]28号
各中小学、学区、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教工委、教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做好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自查工作
(一)设有培训机构的各公办学校做好以下内容的自查工作:
1.自查举办单位和投资主体。培训机构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明确办学注册资金的来源与金额。
2.自查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要提供法人证书,以及第一任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3.自查培训机构2007、2008年财务收支情况。
4.自查与培训机构是否有租赁关系,如有,要上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二)各公办学校将自查材料于
二、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工作
2010年新学期,由纪检监察科牵头,将对核准后属于公办学校内设立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各单位要根据要求做好有关迎检工作,确保《管理意见》落到实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
自教工委、教委出台《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内培训行为的管理意见》(朝教党发(2008)3号)后,我区公办学校内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更加有序,培训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培训机构性质不明确、办学方式不清晰、财务管理不规范等。为了进一步明晰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性质,加强管理,为了更好的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深入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就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确定
凡是公办学校出资,或利用公有资源衍生收益的,或举办者是公办学校的,都属于公办学校内设立的培训机构。
二、做好公办学校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财务管理
1.培训机构要做到财务独立核算,收支情况要纳入公办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2.培训机构的收支要视同公办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
3.培训机构要定期向公办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4.培训机构要出台聘用人员的支出管理办法。
5.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接受教委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资产管理
1.公办学校为培训机构提供校舍的,必须执行教委相关的房屋场地出租管理规定。
2.公办学校为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教学设备的,要执行教委关于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3.培训机构所购置的各类资产,视同公办学校的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要设置明细辅助账。
4.培训机构资产的处置、核销要上报教委审计科,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理。
(三)管理人员及教师
1.管理人员
(1)公办学校的校级干部不得担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培训机构领取各种报酬。
(2)公办学校的在职管理人员不得在培训机构领取兼职报酬。
2.教师
(1)公办学校教职工接受培训机构聘请担任兼职教师需经其所在学校同意。
(2)培训机构不得聘请我区公办学校教师利用工作时间兼职授课;我区公办学校教师也不得在工作时间去培训机构任聘。
(3)公办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
(四)招生工作
1.培训机构应自主招生,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直接或变相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培训补习班。
2.公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朝教办正2009)10号)精神,不得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不得与入学挂钩。
3.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办学范围内招生,并按照“广告、招生简章备案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至教委社办科。
4.培训机构要做好招生人数、学生来源等情况的登记存档工作。
(五)培训内容
1.培训机构不得开办课程补习班。包括: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不含口语及听力班)学科的同步练习班、预习复习班、巩固提高加强班等;
2.公办学校严禁利用培训机构收费补课;
3.培训机构不得教授公办学校未完成的课程内容;
4.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要明确,做到有计划、安排、要求等,并将相关培训内容报教委主管业务科室备案,即中学报中教科备案,小学报小教科备案。
(六)其他管理工作
本意见未涉及的培训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一律按照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教委纪检监察科、审计科、社办科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1.在检查中发现的财务违规问题,包括乱发公办学校教师奖金津贴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予以退赔,并追究公办学校领导责任。
2.培训机构出现违规招生、违规培训等管理问题并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3.培训机构人员出现违纪的,教委将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相关事宜
如国家、北京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意见》中相对应的内容废止。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监察科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