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
京教工[2000]44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迅速发展,已成为首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工会,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动员广大教职工共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工人运动领导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有力措施。根据中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京组通〔1999〕52号)精神,结合北京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对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法律为依据,团结组织广大教职工,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促进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工会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工会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广大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2.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依照《工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
3.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会方式不搞一刀切。
二、基本任务
(一)全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10月开始,用三年时间,使全市大多数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工会,大多数教职工加入工会。整体工作分以下两个阶段:2000年10月至2001年9月在部分学校进行试点;2001年10月全面铺开,2002年9月实现建会总体目标。
(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已开始办学的学校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教职工在25人以上或不足25人但具有独立开展工会工作能力的学校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学校规模较小、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可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并参加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新建学校应在开学同时或至迟一年之内完成工会组建工作。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应支持工会组建工作,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三)推行“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建会方法,把自下而上建会与自上而下建会结合起来,确保按时完成建会任务。首先建立区县社会力量办学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是在各区县教育(文教)工委或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党委和区县教育工会的领导下,由所辖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是所辖学校工会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具有工会领导机关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双重职能。所有有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区县都要按“双重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可以骨干学校为主,经民主选举产生,也可按地域、规模协商组建,或由上级和有关方面指导组成。
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建立后,要指导和帮助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工会,发展工会会员;要依法代表并维护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并引导教职工提高自身素质,与学校合作共事,共同推进学校健康发展。对各类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作可采取分片、分层次的方法加强管理。
(四)认真做好发展会员及会员管理工作。凡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在学校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专职教职工(含已离退教职工),均可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已离退休教职工原来是工会会员的,可凭有关证件在新学校工会,重新登记恢复会籍;其它人员重新申请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和学校工会要帮助和指导教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实行“流动会员制度”,加强会员管理,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要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员入会手续。
(五)加强工会经费拨交与管理工作。凡是建立工会或不具备建会条件但有工会会员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都要按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向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经费必须按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上解、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会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为支持新建工会工作,上级工会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适当返还或奖励的办法。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建会工作
(一)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全市成立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承担辖区内各级各类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的组建任务。
(二)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把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并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会的工作力度。
(四)区县教育工会要承担起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组建工会的主要任务,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与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加强指导,保证建会工作顺利进行。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抓好典型、不断总结经验,尽快建立起我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工作网络体系。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的作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本着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要加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具备条件的学校要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女教职工较多的学校要建立女教职工组织,维护女教职工特殊利益。凡女教职工在25人以上的,要成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成立女教职工小组。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职工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为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此件发至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党组织、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
附: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锡安 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主任
副组长:李 明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张振民 市教育工会主席
成 员:徐连春 市委教育工委统一战线与群众工作处处长
线联平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
吴晓川 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方中雄 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
杜自中 市教育工会副主席
王 冰 市教育工会副主席
于安平 市教育工会大学部部长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杜自中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