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朝阳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劳社发[2007]1号
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条例》(99年259号令)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均应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单位从有关政府令实施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经市区人事、民政批准成立和登记的时间晚于规定实施时间的,从批准成立和登记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为了保证有关规定的实施,特制定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朝阳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细则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朝阳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条例》(99年259号令),做好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结合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加社会保险文件依据:
1、养老保险:《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
2、失业保险:《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1999]75号)
3、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
4、工伤保险:《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62号)
5、女工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54号)
6、非全日制就业管理:《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3]68号)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1、养老保险: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中的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民工及外埠农民工。
2、失业保险: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中的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
3、医疗保险: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中的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民工、外埠农民工。
4、工伤保险: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中的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民工、外埠农民工。
5、女工生育保险: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机构中的本市城镇职工。
6、非全日制人员: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机构中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人员,在同一民办教育机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在上述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如人事关系在原事业单位或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在原单位正在缴纳各项保险的不包含在此范围。本市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应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三、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缴费起始时间: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
单位自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
单位自1999年1月起,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5%缴费,职工个人按0.5%的比例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
单位自2001年4月起,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职工本人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
单位自
(五)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
单位自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上述五项保险单位应按月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申报程序: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应到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社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
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115号,电话:65525933。
五、法律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上述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将做出相应处理,对逾期不改的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予处罚。
朝阳区教委对未履行参保的民办学校、民办幼教园所将在办学情况年度考核过程中进行相应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由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