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号)、《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京教学前〔2017〕4号)、《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学前〔2019〕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3号)等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朝阳区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教党发〔2019〕2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以下简称“社区办园点”)应符合《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京教学前〔2017〕4号)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区教委、属地街乡“双备案”后方可招生办园。
第三条 社区办园点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社区办园点应当贯彻保育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社区办园点应当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 社区办园点享有办园自主权,社区办园点举办者、主要负责人(园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
第五条 社区办园点应当遵循3-6岁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严禁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第六条 经区教委认定的普惠性社区办园点,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及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举办者要求
登记注册的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区办园点。
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社区办园点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报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应当履行办园主体责任,确保社区办园点安全、持续、稳定发展,不得抽逃办学经费,不得向幼儿、幼儿家长筹集资金举办社区办园点,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社区办园点。
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对社区办园点进行财务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社区办园点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社区办园点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条 社区办园点的党建工作、园务管理、卫生保健、保教管理、安全管理、家园社区合作等工作参照《关于印发<朝阳区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教党发〔2019〕20号)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三章 备 案
第九条 备案程序
社区办园点实行区教委、属地街乡“双备案”制度,备案程序如下:
1. 自愿申报。举办者根据《备案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向属地街乡提交申请材料。
2. 属地街乡初审。属地街乡根据社区办园点办园自身条件,结合本地区规划布局、人口承载、入园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给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属地街乡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
3. 部门联审。区教委联合区卫健委、区住建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对属地街乡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开展部门联审。联审单位依据《联审部门复审内容》(见附件3)对申请单位开展材料审核、场地核查,并将《部门复审意见表》(见附件4)反馈区教委。
4. 区教委、属地街乡双备案。区教委、属地街乡依程序对联审全部通过的社区办园点办理双备案,向社区办园点举办者颁发《备案表》(见附件5)。
5. 部门日常监管。区教委向有关单位抄送社区办园点备案结果,有关单位将社区办园点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第十条 社区办园点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通过年度检查后可延续备案有效期。社区办园点年度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变更
社区办园点变更举办者、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在区教委、属地街乡依程序备案。变更举办者的,应完成财务清算。
社区办园点实行“一址一备案”,不得变更办园地址,不得分立、合并,不得增设办园点。在备案地址外新设办园点的,应依程序独立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终止
社区办园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委、属地街乡应当终止其备案资格,收回《备案表》:
(1)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办园,并经区教委、属地街乡批准的;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的;
(4)社区办园点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5)未按要求纳入资金监管的;
(6)存在区教委、属地街乡认定的其它严重管理问题的。
备案资格被终止后仍存在办园行为的,区教委、属地街乡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执法,予以关停。
2. 社区办园点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进行财务清算,社区办园点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的保育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
社区办园点的年度检查、例行督查、经常性督导、日常指导等工作参照《关于印发<朝阳区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教党发〔2019〕20号)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社区办园点安全监管:按照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街乡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施安全监管。社区办园点举办者承担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社全办园点房东承担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属地街乡承担社区办园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各部门依据本部门法定职责承担社区办园点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社区办园点收费监管:社区办园点应接受价格、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区办园点收费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对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社区办园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社区办园点传染病防控及食品安全监管:区卫健委负责对社区办园点传染病防控的监督与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社区办园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社区办园点接受区教委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社区办园点举办者应在取得备案资格后的半年内完成资金监管,社区办园点存续期间监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办园点资金监管具体工作要求参照朝阳区民办学校执行。
第十四条 督查考核
将社区办园点管理情况纳入区级督查任务,每年定期督查有关部门、街乡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章 矛盾调处
第十五条 矛盾调处
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承担化解各类矛盾的主体责任。社区办园点应当积极稳妥处置各类群众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应履行办园主体责任,举办者应签订《安全及维稳工作责任书》(见附件6),张贴《办学承诺书》(见附件7),明确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各类纠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社区办园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属地街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园、撤销其备案资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2.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属地街乡初审意见表
3.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联审部门复审内容
4.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部门复审意见表
5.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表
6.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及维稳工作责任书
7.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办园承诺书
8. 朝阳区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备案使用各类表格
(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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