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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关于做好2017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京教计[2006]65)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凡是经朝阳区教委审批设立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都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工作。

二、工作模式

利用电子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上报;由“朝阳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专项工作组”结合民办学校日常巡查情况及年底集中报告、重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通过朝阳民办教育网、朝阳区民办教育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年度办学基本情况统计上报阶段(201815日—2018120日)

主要内容:各民办学校通过“朝阳区民办学校CIMS管理系统”将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数据汇总上报,填报完成并审核通过后直接打印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书。

(二)提交书面材料阶段(2018226日—39日)

主要内容:各民办学校将从系统中打印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按照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朝阳区教委综合办事大厅。

(三)各部门下校核查阶段(2018226日—331日)

主要内容:结合日常巡查情况,对需要集中下校核查的学校,社办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下校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部门评议和成绩汇总阶段(201839日—331日)

主要内容:

各部门评议。年度报告工作组根据年度报告工作进度组织各部门评议,各部门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下校核查情况,按照学校类别分别给出评议意见。

评议整改。年度报告工作组根据各部门给予的评议意见和下校核查情况,汇总后确定年度报告“合格”和需“整改”名单,提出整改意见,报批后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定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要求。

(3)整改复查:年度报告工作组成员单位召开复查专题会议,对各整改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评,确定“整改合格”和“不合格”单位,报教委批准后再次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定于一年内完成整改要求。

(五)社会公示阶段(20181月—20185月)

主要内容:通过朝阳民办教育网、朝阳区民办教育协会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将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工作进展情况及年度报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民办学校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各提交一份,请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1.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书。经网上填报通过后,自系统打印《朝阳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书》,并签字、盖章。

2.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校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学场地安全相关文件。提交有效的办学场地《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有明确结论。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5.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由朝阳区民办教育协会统一提交。

五、工作要求

1.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工作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工作制度,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2.各民办学校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工作,有需要时配合专项工作组开展下校核查工作。同时,各民办学校应在参加年度报告期间,关注CIMS系统提示信息,按要求逐项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3.参加年度报告工作的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合格”与“不合格”。对于“合格”的学校将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合格”印章,以作为民办学校参加推优、评级、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未按期参加年度报告,接到教委告知书后才参加年度报告工作的,或经工作组认定需要进行整改,并如期完成整改的民办学校,认定年度报告结果为“整改合格”,将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整改合格”印章;所有整改单位,均将纳入朝阳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体系,按照《朝阳区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实施财务监管。

5.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工作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民办学校,认定年度报告结果为“不合格”,将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不合格”印章,并酌情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一年。连续两年为“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民办学校,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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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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