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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工会经费报销支票使用额度调整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

    

    朝民教工联 [2014] 4号                

 

 

关于民办学校工会经费报销

支票使用额度调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现金的结算起点为1,000.00元,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区民办学校工会经费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更好地为非独立开户基层工会提供工会经费委托代管服务工作。现将关于民办学校工会经费报销支票使用额度调整的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核算中心工会经费现金报销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以上使用支票。

二、各单位凡是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报账员到核算中心领取支票,同时还需携带领取支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三、各单位在领取支票后一周之内,将与支票金额对应的发票、开展活动的协议、照片等材料交到核算中心,如不能一周之内交回发票,则不能继续开展下次经费报销工作。

四、各单位工会经费报销工作按照《民办学校工会经费报销工作的通知》(附件二)相关要求执行。

 

票据管理员:佟春跃          联系电话:65004503

出      纳:李  想         联系电话:65019781

邮      箱:cymbgh@163.com

 

附件:

附件一:法人授权委托书.doc(点击下载)

附件二:民办学校工会经费报销工作的通知.zip(点击下载)

 

朝阳区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会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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