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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作问答

 

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作问答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可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通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劳动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志趣选择职业和岗位。

  

   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三、怎样界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答: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是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给付报酬,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劳动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条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及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单位协商。试用期方面,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试用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的期限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试用期的期限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五、单位不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对于职工来说,保障自身利益的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教职工可以向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单位用人未签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处以500元/人的罚款。

  

   六、劳动合同是应该在试用期的时候签,还是试用期满以后再签?

   答:试用期内就应当签,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的问题,即使在试用期,从第一天起,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劳动合同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就应该建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这也是北京市政府91号令明确规定的。

  

   七、劳动合同到期,学校不准备和教职工续签了,是否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教职工的义务?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要根据迟通知的期限支付赔偿,迟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资赔偿,这个工资赔偿是指本人的工资数。

  

   八、如何理解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的解释;“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的解释: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文件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九、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是终身合同,如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就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这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从这种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一定是终身合同。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也可以解除。比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出现了《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终止条件,当这种条件出现时,合同可以终止。

  

   十、何谓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是多少?

   答: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十二、集体协商代表是如何产生的?人数是多少?

   答: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一)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二)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十三、协商代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答:集体协商的内容有:

   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定额;5、劳动安全与卫生;6、补充保险和福利;7、女教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8、职业技能培训;9、劳动合同管理;10、规章制度;11、职工就业保障;12、集体合同期限;13、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1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6、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1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十五、民办学校办理集体合同备案提交哪些材料?

   答:为便于集体合同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备案效率,各学校签订的《集体合同》由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统一审阅并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审核,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和《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民办学校集体合同附件》五份(签字并盖章);

   (二)“学校法人证书”和“年检记录”的复印件各五份;

   (三)民办学校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五份);

   (四)学校双方首席代表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在《民办学校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