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通知
基层工会组织与会员管理工作问答
基层工会组织与会员管理工作问答
一、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工作,并不断发扬主人翁精神,做好学校的主人。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创造创新教学研究,教材、教法研究,搞合理化提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评优表彰先进的管理工作,发动教职工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四)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开展教职工互助互学活动,搞好生病慰问、节日补贴、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监督行政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教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教育教学检查,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二、基层工会有哪些管理制度?
答:(一) 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妇女工作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组织委员、财务委员、经审委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 工会委员和工会小组长学习制度;
(三) 优秀工会组织和优秀会员奖惩制度;
(四) 生活帮助、访贫问苦和大病慰问制度。 二十一、工会主席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工会主席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每年年初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审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组织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上一级工会与学校行政、党组织。年底做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全体会员报告。主持工会委员会和全体会员学习,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在工会组织的活动中负责全面组织工作,做好会员思想工作,并经常保持与学校行政、党组织的联系,取得其领导和支持。参加区教育工会和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的会议。参加学校行政会或董事会会议,并代表全体会员接受任务和反映工会需求与会员的意见、建议。
三、工会如何配合行政作好学校工作?
答:(一)办好民办学校是工会与行政领导的共同任务。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校长)对学校各项工作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和教职工守则,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教育教学工作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三)基层工会代表教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并逐步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节劳动争议。
(四)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改革,根据民办学校建设需要和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四、工会如何配合党支部作好学校工作?
答:(一)基层工会接受民办学校党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1、 工会工作计划;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3、全校性的重要活动;4、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三)对于党支部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支部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四)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支部汇报,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五)未建立党支部的学校基层工会组织,应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工作。
五、教职工如何入会?
答: 民办学校教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朝阳区教育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七、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答: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教职工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劳动)关系变动的原则。
(一)已在原工作单位离退休的教职工被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凭本人《工会会员证》办理临时转会关系,成为聘任学校的工会会员;与学校形成工作(劳务)关系的兼职教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朝阳区民办学校注册会员登记表》,由朝阳区教育工会注册后成为注册会员,不再发给《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教职工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由学校所在的基层工会负责管理。
(三)学校专职教职工工作(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学校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四)学校专职教职工已经与学校解除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兼职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注册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八、学校专职教职工要求退会的会员如何办理手续?
答:学校专职教职工要求退会的会员,其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收回其《工会会员证》,报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备案。
九、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及其亲属能否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联合基层工会小组负责人?
答:不能。
十、民办学校的专职教职工会员、兼职教职工会员工作多少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民办学校的专职教职工会员、兼职教职工会员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人数如何确定?
答: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也可设工会委员3人;
25人至200人者,设工会委员3至5人;
200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十二、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候选人,应按照干部的“四化”标准,在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定:拥护和接受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热心工会工作,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并在学校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不能再提名为下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十三、基层工会选举的实施内容是什么?
答:(一)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二)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三)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等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四)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六)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七)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八)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
十四、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怎样进行补选?
答: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的同意。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十五、工资总额的组成有哪几部分?
答: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十六、工会经费的来源组成有哪些?
答:工会经费是指维护和保障工会正常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为: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十七、收缴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答:(一)依法组建工会的民办学校,按据《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或劳务支出总额的2%向本校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二)民办学校工会会员(含专职会员与注册会员,注册会员是指单位外聘兼职人员,没有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单位付给劳务费用的人员)。按个人每月工资收入或劳务收入的05%按月缴纳会员会费;
(三)基层工会按规定日期将教职工每月工资总额和劳务支出总额(税前列支)的2%中计提经费30%上缴工会联合会,其余的70%与会员上缴会费合并作为基层工会使用经费;
(四)劳务支出总额:单位外聘兼职人员(没有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单位付给人员劳务费用的总额。
十八、工会经费如何使用?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例如主要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为教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慰问困难教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等。